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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高雄市政府獎勵建築風貌及環境景觀改造實施計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415

    發文字號:高市府都發設字第10331585202號公告

 

 

一、為推動大眾運輸場站、重要商圈、道路、城鎮風貌或景觀地區之整建維護,鼓勵運用綠能設施進行改造,改善都市景觀及提升環境品質,達到節能減碳之目的,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局。

三、本計畫以主管機關公告之地區為實施範圍。

四、本府為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得成立審查小組並採書面審查為原則。補助申請作業流程如附圖一。

申請案未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先行施工者,該先行施工部分不予補助。

審查小組成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審查小組會議並為主席,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主管機關(派)兼之;其餘成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四)高雄市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五)高雄市景觀工程商業公會代表一人。

 (六)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查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各機關代表未能出席者,得由同一機關人員代理。

 五、為協助本計畫之推動,得由主管機關遴選專業推動團隊,其成員應具備建築、景觀、藝術或社區營造等專業知識。專業推動團隊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實施範圍內申請案件之提出。

     (二)協助本府與申請人進行溝通協調。

     (三)就申請案件協助研提初步審查意見。

     (四)協助設計及施工督導。

     (五)本計畫行銷與推展等事宜。

六、本計畫主要為補助沿街面屋齡二十年(含)以上之建築物景觀改善,補助項目以建築物本體景觀改善為主,並視需要配合補助建築物外部空間景觀改善及夜間照明。本計畫補助項目如下:

(一)建築物本體景觀改善:

1.立面修繕工程。

2.外觀美綠化工程。

(二)建築物外部空間景觀改善:

1.無遮簷人行道之退縮地鋪面、植栽、街道家具等改善。

2.騎樓人行空間處理,騎樓地坪應與鄰地平順處理,若有高低差時原則採用斜坡方式處理。

3.騎樓整平處理須調整地面層室內地坪高程者。

4.基地法定空地美綠化(含圍籬及景觀設施)。

5.公有人行道與退縮地共構處理。

6.無障礙人行空間。

7.配合建築物立面修繕設置裝置藝術。

8. 其他配合本府相關計畫,並有助改善建築物立面或環境景觀之事項。

(三)夜間照明。

(四)其他經審查小組審查同意之工程項目。

前項第一款情形,建築物本體側面外觀確有影響整體景觀,經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得納入補助項目。

建築物本體景觀改善應包含裸露空調、管線及相關設備之處理、騎樓地坪順平處理等,未納入處理者全案不予補助。

建築物本體景觀改善項目佔總工程經費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補助項目之施作,應符合建管及消防等相關法令規定,並洽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及相關程序辦理;騎樓地坪之處理,必要時協同本府工務局辦理會勘。

七、本計畫申請方式如下:

  (一)單一案:由單一門牌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

             人個別提出申請。

  (二)整合案:同一街廓聯合三棟以上透天建築物共同提出

             申請及共同請款結案;但有非可歸責於申請

             人之事由,致無法共同提出請款結案且經查

             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集合住宅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應

                    由管理委員會或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同意提出申請。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應由全體申請人推舉其中一人代表辦理行政程序。

單一申請案如屬多棟共用門牌之樣態,得檢具建物登記謄本由審查小組審定補助棟數,但不得視為整合案之申請。

八、本計畫補助方式如下:

  (一) 綠能性補助:為推動永續綠建築環境,依本計畫建築風貌綠能設計原則辦理者,補助金額不超過總工程費(含規劃設計費)二分之一為限,且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單一案: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整合案: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3.集合住宅案:新臺幣九十萬元。    

  (二) 特色性補助:經本府指定之地區、建築物具有豐富建築語彙、有保存價值之立面元素或具裝置藝術者,經審查小組同意之特色性建築物,補助金額不超過總工程費(含規劃設計費)二分之一為限,且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單一案:新臺幣二十萬元。

                   2.整合案:新臺幣三十萬元。

                   3.集合住宅案:新臺幣七十萬元。

   (三)一般性補助:非屬本項第(一)、(二)款者,屬一般性補助,補助金額單一案不超過總工程費(含規劃設計費)三分之一為限,整合案及集合住宅案不超過總工程費(含規劃設計費)二分之一為限,且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單一案:新臺幣十五萬元。

                   2.整合案: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集合住宅案:新臺幣五十萬元。

九、依本計畫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實施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委託他人代理者,並應附委託書。

 (二)切結書。如屬集合住宅案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設計圖說內容應包括(A4格式左側裝訂;總頁數以20頁為限):

1.基地位置圖。

2.基地現況:說明相鄰建築物現況,配合照片清楚表達為原則。

3.簡述申請計畫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4.規劃設計圖:以平面圖、立面圖須標示建築物尺寸並表達規劃設計內容及改造工程之形式、材質及色彩等。

5.工程明細表(為利請款核銷整合案須以單幢提列)。

6.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建物使用執照(影本)、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三個月內)、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申請人應依審查小組審核之時程辦理審查資料修正、開工、竣工及結算請款事宜。但有非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經審查小組同意,得酌予延長。

為鼓勵特色性補助案及綠能性補助案之申請,申請人  得檢附第一項第(一)、(二)款文件,由主管機關視預期成效委請專業推動團隊協助設計及施工督導。

綠能性補助案件,採用綠建材標章材料及節能標章照明設施者,於提出申請時應檢附產品名稱、型號、廠商或可供查詢之資訊。

十、申請案件施作完成後,主管機關應就申請人檢具之下列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審查無誤始得核撥補助金額:

 (一)請款申請書。

 (二)原核定或實際完工之全額發票,影本應加蓋原發票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三)領款收據(以公司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者應填報統一編號)。

 (四)現場施工前、中、後之照片(應依據核定施工項目拍照,如與原核定施工項目不符者,該項目將扣除不列入補助)。

(五)結算工程明細表。

(六)檢附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綠能性補助案於結案請款時應檢附綠建材、節能設備等相關證明文件(如:綠建材標章、節能標章或具其他特殊功能性等證明文件)及出廠證明。

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該年度預算用罄或公告截止日起即不再受理申請。

十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申請時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案件之申請人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三、同一基地已依本計畫申請補助者,五年內不得再為申請。

 

十四、依本計畫申請補助者,應配合本府相關宣導展示活動。

十五、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十六、本實施計畫若執行有疑義時,得提送審查小組決議後辦理。

實施範圍:

 

下列道路實施範圍以沿街面建築基地為優先輔導實施範圍:

壹:重點地區

一、  中山路及博愛路(凱旋四路至華夏路段)。

二、  捷運橘線沿線-中正路(O5R10及中正一路至中正四路)。

三、  旗津區廟前路、旗津路(廟前路1巷至旗港路)及海岸路、大關路、大關路30巷。

四、  愛河灣、11~15號碼頭周邊海邊路段(海邊路五福三路口至海邊路苓安路口)。

五、  鹽埕區七賢三路、大勇路段(大勇路河西路口起至駁二藝術特區)。

六、  小港區小港機場周邊:

中山四路段(中山四路漁港路口至中山四路沿海路口)、高松路段(飛機路高松路口至高松路高鳳路口)、沿海一路(宏平路口至中鋼路口)。

七、  楠梓區楠梓火車站周邊:

楠梓新路段(楠梓新路旗楠路口至楠梓新路朝新路口)、建楠路段(楠梓火車站至建楠路鳳楠路口)。

八、  左營區蓮池潭周邊地區:

蓮潭路段(孔營路口至左營下路口)、環潭路段(環潭路、明潭路、勝利路、新莊仔路、洲仔路)、左營下路(明潭路口至孔營路口)、孔營路(蓮潭路口至左營下路口)。

九、五福路段周邊:五福一路、五福二路、五福三路、五福四路。

十、三多路段周邊(民權一路口至成功路口)。

十一、  哨船頭地區:

濱海一路至鼓山一路、濱海一路口至濱海二路、哨船街-哨船街臨海二路口至哨船街蓮海路口。

十二、  捷運橋頭火車站周邊:

站前街段(自成功路至橋頭路口)、橋頭路段(自站成功路至橋燕路口)、糖北路段(自站前街至橋燕路口)

十三、  岡山火車站周邊路段:

岡燕路段(自岡山路至中山路段)、岡山路(中山北路口至介壽東路口)

十四、  鹽埕捷運O2站人行徒步區:

(大勇路、大仁路口至大勇路、五福路口)。

十五、  二號運河段:

河北一、二路、河南一、二路(至民族路口)。

十六、  旗后觀光市場周邊

旗后觀光市場周邊、發祥街(旗津三路口至中洲三路口)、安樂巷(旗津三路口至中洲三路687巷)、中洲三路687巷(安樂巷至中洲三路口)。

十七、  新樂街(大成街口至鼓山一路口)

十八、  旗山地區:

老街與天后宮周邊:中山路段(自復新街口至仁和街口)、中山路601-9

十九、  鳳山區捷運場站路段

自由路段、光遠路段、中山東路段(自澄清路至仁愛路段)、大東一路段(自光遠路段至光明路口)、捷運大東站旁側建築側立面及曹公路段(自鳳山火車站至光遠路)、中山路-中山東路(光遠路口至仁愛路口)、中華街(光遠路口至光復路口);三民路(光遠路口至中山路口);文衡路(和平路口至建國路二段);五甲二、三路(中山四路口至中山高速公路橋口);中山西路(復興街口至青年一路口)、青年路(自由路口至中山西路口)。

二十、           美濃區中正湖周邊

福美路、廣興街(民權路口至民族路口)。

北環湖路段:(西起民權路環湖路口、東至環湖路口端點)

民權路段:(民權路環湖路口至民權路泰安路口)

泰安路段:(泰安路民權路口至泰安路民權路口)

二十一、                六合二路(中山一路口至自立二路口)

二十二、                武廟路(輔仁路口至建國一路口)

二十三、                金獅湖周邊地區:

鼎力路(鼎力路501巷至鼎力路423巷口)、鼎金後路36巷、鼎金後路(鼎金後路55巷至鼎金中街口)、鼎金二巷、金鼎路66巷(鼎金二巷至金鼎路口)。

二十四、                鐵路地下化的周邊:

1.翠華路段(厚德路口至左營火車站)、恆豐街(自立一路口至重慶街口)。

2.中華一路19巷(中華一路口至華榮路口)。

3.九如路橋口至河西一路口面鐵道兩側地區、鐵路街二十巷、鼓山二路168巷口至鼓山二路202巷口面鐵道側地區。

4.同盟三路口至自立路橋口面鐵道兩側地區。

5.民族路口至澄清路口面鐵道兩側地區、凱旋一路(民族一路口至凱歌路164巷口)。

6.澄清路口至文康路口面鐵道側地區、澄清路口至曹公路133號路口面鐵道側地區。

二十五、                轉運站周邊地區:

        1.旗山轉運站:大仁街(復興東街68巷5號至延平一路口)、至誠巷(旗山區公所第六停車場至大同街口)、大同街(延平一路口至中華路口)。

2.岡山轉運站:中山北、南路段(自大德一路口至大德三路口)

3.  雄車站:重慶街(九如二路口至恆豐街口)、松江街(九如二路口至恆豐街口)、恆豐街(松江街口至吉林街口)、吉林街口至瀋陽街口面鐵道側地區、龍江街(瀋陽街口至龍江街47巷口)、長明街38巷口至民族路橋口面鐵道側地區、建國三路46面鐵道側地區、建國二、三路(復興路口至建國三路46巷口)。

4.小港轉運站:沿海一路(宏平路口至中鋼路口)。

二十六、                公園二路(大義街口至建國四路口)。

二十七、                鳳山區中華街(光遠路口至新生街口)。

鳳凌廣場周邊-體育路、立志街(體育路口至五甲一路口)

衛武營都會公園周邊-南京路(國泰路二段口至輜汽路口)、輜汽路(南京路口至大明路口)。

二十八、       鳳山區五甲公園周邊:三誠路、瑞南街(五甲三路口至凱旋四路口)

二十九、                梓官區蚵仔寮漁港周邊  漁港一路雙號門牌(廣澤路口至通港路口)、港九街、港七街、中正路(廣澤路口至通港路口)。

三十、           九曲堂火車站周邊:復興街(建村街口至九堂路口)、建村街(復興街口至九堂路口)

三十一、                輕軌捷運路線周邊

  1. 1.  一期路段:凱旋路一心路口至七賢三路口。
  2. 2.  二期路段:西臨港線鐵道兩側(公園路橋至興隆路口)

三十二、              高雄港站鐵道文化園區:鼓山一路(公園路橋至臨海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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